第855章一个月后
二是精神性范畴之道,主要指老子将道对自然界的作用抽象化,演化为“无为而治”的治国之道。三是规则或常理层面之道。如第九节,“功遂身退,天之道也”。四是方法层面之道。如第五十九节,“是谓深根固柢,长生久视之道也。”
上述四层关于“道”义的阐述中,第三层规则或常理层面之道与法律之法是相通的。法是对常理常识常情的一种规范化,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刚性规则得以实施。而作为规则或常理之道更多的是一种自然法层面的东西,或者道之规则为自然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否则将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常理之道是社会生活之道,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是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规律或习俗习惯,受到伦常关系的制约。
从这两个层面来说,道之规则与常理是法形成的环境与基础,法不过是以正式的形式规范化了的自然规律与常理,因此法与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法来源于道,且反过来要顺应道的运动。
《老子》中体现的就是华夏自然法思想,可以看做是华夏道家法律学说的肇始。在华夏古代,老子第一个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观点。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立足于万物的本原,即“道”,试图通过认知“道”来达到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终极把握,从而依“道”而生。这种“道”不是自由、理性、民主或正义等理念和评价标准,而是一种“不可名”之特殊物,一种“天长地久”的规律性东西,兼具物质和精神层面,存于天地之间自我循环。
总而言之,老子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贵在“无为”、“无事”等圣人之治,而圣人之治的手段并不是通过制定刑法等国家制度来对老百姓加以规制,圣人以合乎自然、不行强制来推行其统治。而法律制度是治国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是统治者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与维持社会秩序建构的国家机器,老子认为这些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机器的存在都是统治者的有为措施,而这些有为措施又体现了统治者雄心、私欲、智慧等产生争战、贫富、盗贼等祸害的缘由的因素,往往滋扰人民按自然之道来生活,所以老子极力反对这些措施与法令制度。因此,从老子“道法自然”思想中可以得出结论,法需要顺应“道”与“德”的运动,效法自然之律,在辩证的反向转化之中发挥其治理作用。
《道德经》中的君子文化尽管不是体现在“君子”一词使用的频率和含义上,但其一系列主张和思想内容恰好契合了温、良、恭、俭、让的君子人格,包括:主张温和、虚、静、柔弱,反对暴烈;主张上善若水及对善与不善的辩证肯定;主张自然无为、道法自然,反对乱作为、粗暴干预;主张俭朴,反对奢靡;主张谦虚、忍让、不争、低调、涵容,反对显摆、张扬和高调等。同时,《道德经》对《易经》中坤卦系列多所继承且受谦卦影响较大,也深化了其中的君子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