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穿越指南

第七章(婚俗篇):讲真,结婚真麻烦

    “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54]

    风行一时的民国最美婚书,用尽古往今来的美好词汇,为婚姻作证。

    古人用一纸婚书,缔结一双男女的婚姻契约。

    古代婚书上,除了优美的辞章,还有婚姻的真相。

    [54]大意就是说预料将来一定子孙内像瓜蔓绵延,子子孙孙世代昌盛

    草贴、定帖订婚约

    南宋理宗景定元年(公元1260年),新任韶州知州郑竦,正在筹办一桩婚礼。

    他的侄女庆一娘,就要出嫁了[55]。

    [55]除非特殊的史料证明则都是沿用南宋时期的婚姻制度

    庆一娘十四岁,刚刚达到法定婚龄(元代法定年龄不详)。

    通过媒人向她求亲的,是官宦世家潘家的儿子。

    郑家对这门亲事很满意,双方合过生辰八字,非常匹配。

    于是潘家向郑家发出了定婚邀约:“草帖”。

    “草帖”上一般记录的都是(男女方)的家世、祖宗三代姓名、身份(朝廷官员的仕途或者草民)、是哪一房(妻、妾)的第几子、生辰八字(年月日时,如乙亥甲子午马不得和什么冲)、主婚人(就是新郎新娘官的姓名)等等内容。

    接到媒人传递来的“草帖”后,郑家依样回复。

    元代的定婚也就完成了一半。

    光看草帖文字还不够,(男方)潘家人还要带上“高价”彩礼,在媒人的引荐下,到郑家“相亲”[56]。

    [56]《庙学典礼》卷8《至元聘礼》:

    婚姻聘财表里头面诸物在内,并以宝钞为财,以财畜折充者,德君和同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三十贯。

    筵会高下,男家为主,品官不过四味,庶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

    这支相亲队伍非常庞大,有男有女,除了考察郑家家境以外,潘家女眷还要看看庆一娘本人。

    不过未来的新郎官——潘少爷,并不在队伍中。

    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婚姻的时代,新郎新娘直到婚礼当天,才能真正认识对方,也就是所谓的入洞房,将红盖头由新郎取下。

    当然您也可以当上门女婿,不仅不用掏钱您的老丈人还倒贴您钱[57]

    [57]《下财招养老女婿书式》:“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备到彩礼若干,招到某处第几男名某,现年几岁,进舍为养老女婿。”

    但好像上门女婿跟着现在入赘女婿一样,等于是在嫁女的同时,又花钱给自己雇了一个长工兼养老送终的儿子。

    在这种情形下,男方在女方家里必然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既受岳父母与妻子的打压,也会受到亲邻的鄙视,所以元粉还是打消这个念头吧。

    上面说到“大张旗鼓”的相亲队伍,在见过庆一娘之后,潘家留下彩礼,并和郑家商定好了结亲日期。

    这时,就轮到第二份婚书——“定帖”登场了。

    定帖的内容不如草帖详细,但辞藻华丽隆重,对对方也使用敬语。

    (不过在定帖里就开始记载订婚日期了)

    潘家和郑家都是有名望的大家,定帖的交换仪式一点不能含糊。

    盛放定帖的盒子是私人订制,装饰精美。

    媒人和两家人在定帖上签字画押后,先男后女,择日传递。

    草帖和定帖就是宋代的法定婚书了。

    它们是由唐代的通婚书与答婚书演变而来。

    通婚书是男方送与女方的求婚文书,女方接受后,再回复答婚书,双方就算完成婚约缔结,两封文书也作为纪念,由男女双方保存起来。

    这还没完,还需要以下步骤,简单来说,就是以下结合的。

    恩格斯曾对氏族社会女性的婚姻状况进行了经典论述,其中描述氏族的婚俗时说妇女是由结婚的方式而从一个氏族到了另一个氏族的。

    她与新的氏族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氏族内部禁止通婚而加入新的氏族集团。

    妇女在其丈夫去世后同时得到了其丈夫财产,但是氏族是一个整体,妇女这时结婚的功用就消失了,属于氏族的财产不可能让妇女单独带走,氏族成员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之内。

    因此,妇女带着继承的财物再嫁给氏族内与其丈夫同姓的其他人。

    结婚的功用再次生效。这是恩格斯对氏族社会时期特殊的婚姻形式的赞同。

    收继婚正是从氏族社会时期就已存在的婚俗。

    收继婚是游牧民族非常盛行的婚姻形态,早在元代以前的汉文史料中就有很多关于北方游牧民族收继的记载。

    掠夺婚

    掠夺婚在蒙古游牧民族中的例子非常之多。

    简单来看,掠夺婚发生的动因有某个英雄人物个人的英雄主义作为和战争行动两种。

    前者主要归因于频繁的部落战争,后者主要由于女性的财产化因素。

    把女性当做财产而不当做权利主体,是蒙古族先民进行抢劫的逻辑起点。

    在蒙古族先民的习惯法视野里,女性仅仅是权利的客体,是财富的表现形式。

    女性可以被随意地占有或转移。

    蒙古族婚姻的缔结同样是要男子的一方履行一定的义务的,与汉人的婚俗相同,聘才、礼物必不可少,那么当贫穷为生时,很多男子无力承担婚姻聘礼,只能去抢、去掠夺以“娶“到妻子,这无疑是很经典的概括。

    这是与游牧民族落后的生产力有密切联系的。虽然元代汉人中发生的掠夺婚也有蒙古、色目婚俗的影响,但无论如何,这种婚姻形态也反映了元代下层民众的生活。

    婚

    典雇婚指父母、丈夫根据相关契约凭证,将女儿妻子出典,以三到五年为期,或以生子为限,到期按原价赎回。当然,元代统治者对典雇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种禁止的态度。虽然元政府几度下令阻止典雇,但相对而言力度较轻,南方商品经济发达,其人重利轻义普遍,无法根除典雇婚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可以说,典雇婚中的女性更多的是一种计价商品,是解决家庭困难的一种交易手段,而非独立的社会单位,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父权、夫权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在此情景下,妇女完全成为物化的牺牲品。

    赘婿婚

    赘婿婚姻古已有之,是指男子入赘到女方家族的婚姻形式,又称“倒插门“。虽然赘婿现象普遍存在,但是时人并不赞同这种做法,认为有三种不合理因素:“使子不奉父母,妇不事舅姑,一也;以疏为亲,以亲为疏,二也;子强婿弱,必求归宗,子弱婿强,必贻后患,三也。“既然赘婿婚对中国传统封建礼教精神有诸多违背的地方,那么为什么依然存在?刘玉珍认为这符合了重要的礼教精神“凡人无后,最为大事“的规定,赘婿实际完成了一个传宗接代的功能。这无疑是极为深刻的见解。

    聘娶婚的程序

    一、婚礼

    (一)议婚

    主婚者首先要避免在丧期成婚,只有避开丧期,才能通过媒人到女方提亲。即“服内禁婚“,这也是元代禁止婚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里的服内丧,除父母丧外,还包括丈夫丧。对于违犯者,元政府有明确的法律惩罚规定。历代婚约皆“非媒不娶“,元代也不例外,甚至更为重要,不仅表现为元代媒人称呼之多样,而且建立了专门的官媒制度。都有官媒私媒之分,但一直到唐代,媒人才从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元代根据特殊情况,对官方媒妁之人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建立了官媒制度。

    元代的媒人受到了官府的正规管辖,不再是为钱财滥竽充数之人。监管之后,对人的作为也是有所要求的。但在具体婚约中,一些媒婆仍趁机多索要彩礼,可见,媒婆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一旦不能满足她们的要求,好多婚姻则无法顺利缔结,因为媒婆是在两家婚姻之间起着说合的中介角色。

    在议婚中,除服内禁婚外,还要进行“问肯“与“勘婚“,这两道程序都需此外,在议婚中,婚龄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元代对婚龄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明确规定:“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婚姻“。

    (二)纳采

    在女性答应男方的婚事后,男方即可向女方纳采,纳采实质为定婚,其具体程序主要包括男方先写好纳聘书,在早晨的时间,去祠堂表示不会忘记祖宗,之后男方家派一位使者去女方家见使者,女方家写好回聘书,再告于祠堂不忘祖宗之后,由男方家的使者带回男家。这里的纳聘书和回聘书,指的就是定婚书。元代的定婚书包含请媒启,媒报启,谢媒启,求亲启以及纳聘书式。

    各类婚书都有回复书式。其中最重要的是求亲启与纳聘书式。婚书作为元代婚姻缔结的必要条件,一般用词优美,言语婉约,婚书即成,婚约成立。

    (三)纳币

    定婚后,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下聘礼,也就是纳币,实际上,在元代,只有下了聘财之后,定婚行为才正式成立。这也是元代订立婚约的重要要素,元代只要女方接受聘财,在法律上婚姻就成立。加之,蒙古族自古盛行厚嫁之风,所以元代相当重视财礼这一环节,从元政府将婚礼六礼中的“纳征“改为“纳币“即可看出。因此,元政府一直在出台规定,限制聘财宝钞数量。

    从中可知,元代对品官与庶人以及不同类别户籍分别作有规定,根据其自家经济状况进行举办,不至于因互相攀比而出现破产与负债终身。另外,对纳币的物品也作了规定,即金钱与牲畜。事实上,元代汉人聘财物品,除金钱外,羊、酒与红布匹最为常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物品在具体转送中亦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先送布匹,再送羊与酒。

    (四)亲迎

    这是婚礼最重要的一环,具体迎亲的过程,详细规定了迎亲程序中男女双方的具体行为,从女方收拾婚房一直到婚宴结束后均有规定。此外,女子在出嫁时,有家中亲戚会送到男方家,多为兄弟。例如《汉宫秋》里载“那里取保亲的李左车,送女客的萧丞相。儿呵,怎不教您娘心困。怎生来你这送女客了事的公人。

    ’“保亲的论孟白,主婚的唐汉策,送女的霜亳笔。在酒宴中,还有《金钱记》中迎亲中的“交杯“仪式,“就请小姐出来行礼成了亲事,等我好回圣人话去。梅香拥旦上行礼交杯科。“从上述这些杂剧中,基本可窥见元朝迎亲的一-些婚俗。经过迎亲这一程序,婚礼基本已接近尾声,因女方已过门,成为男方家中的一员。

    二、解除方式

    (一)判决听离

    1、违律为婚

    “离婚之原因,依礼与法,其要有三,日违律为婚,日义绝,日七出。除这三种因素之外,更有以其他原因而离异者,随代多有。“国“违律为婚“即违背律法的规定而缔结婚姻的,唐律中规定的违律为婚基本适用于元代的违律为婚规定,元代又特别强调“同姓不婚“、“服内成婚断罪、听离“、“有妻更娶犹离之“、“职官娶为事人为妻妾,解任离异“●等充分说明了元代继承了封建伦理同姓、近亲、良贱不婚的观念,有推崇居丧不嫁娶的传统。

    2、义绝

    义绝是违反死同穴的约定而的一种行为。在元儒看来这非正道。在元代法律中,义绝是官与民共同完成的法律诉讼。政府规定“义绝“的范围和内容,民众主动寻求律法的公正严明。元代的“义绝“行为明显更加细化,规范化,结合了唐宋金三朝对“义绝“行为的所有规定,其一是“义绝“绝恩义,断离异的情况多发生在平民之中,由于生活的艰难困苦,不在意社会伦理道德,屡屡犯禁,生存是他们最为紧迫的任务。其二是官宦婚姻存续期,若发生法律规定的义绝情况,相关官员有私下解决而往往不会诉讼到官。

    3、七出三不去

    从西周开始,“七出“就成为休妻的标准,元代继承了历代“七出“的传统,其规定也不同于“违律为婚“、“义绝“的制度,前者更加趋向于道德伦理要求,后两者更加指向法律的严明性特点。而对妻和妾的休弃又有不同的规定,可以明显分辨出妻妾之间地位的巨大差异,也可看出“七出“是适用于汉人仕宦以及平民的离婚方式,不仅站在男子的角度要求女性,还可以发现汉人儒士传统的“糟糠之妻不下堂“

    4.和离

    和离,在元代的婚姻制度中,是一种经过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婚姻程序。即史料所记载的“若夫妻不安谐,两愿离弃者,不坐“便是这个意思。说明元代对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况是允许的,更加注重婚姻双方的个人意愿。元代女子断离情况较多,和离虽是双方的自愿协商结果,但是“和离“之妻仍被认为是“出妻“,与因犯“七出“被休弃的无太大不同,主要是看作为主导的男方的态度。不过,因“改嫁“、“再嫁“等成分,只要有再嫁的凭证,即“休书“等类合法文书,不管是“和离“还是“休妻“都是受到法律承认的。

    (二)离婚书

    元代的离婚书更加规范化,可以作为官司诉讼的凭证。从元代的离婚书写立、签字印手模、到官府备案,可以发现元代婚书的严密性。首先离婚书加上签名更加有保障,写立更为严格;从离婚书订立的过程来看,增加了到官府备案登记的一环,这样对元政府监管更为有利,也更加不容易造成事后的纠纷;从离婚书严格订立的影响来看,有助于禁止卖休买休的行为,加强

    三、再缔结

    (一)男女再婚

    元代统治者对再婚采取保护与支持的态度。收继婚是一种再婚的表现形式。一方面反映了再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反映了元朝社会制度的人性化,元朝的婚姻制度一般不干涉再婚行为,甚至鼓励再嫁。那么,元代婚制支持再婚、改嫁的原因是什么?一是蒙古族自身的婚姻实行“多妻制“,对再婚并不排斥;二是元制倾向于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以巩固统治。收继婚制在汉人中的流传,影响了汉人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使得再婚现象进一步扩展。

    (二)对再婚尤其是再嫁的限制

    元代婚制对再婚的鼓励与限制,体现出元统治者不同的时期对再婚的不同态度,限制改嫁的对象有军妻、官妻、命妇,尤其对命妇的苛刻要求,说明元政府同样认为改嫁是不正之风,应予以导正,造成命妇虽然得到朝廷的旌表、宣敕的荣誉,但却失去了婚姻自由。

    而即使元政府以命妇守节为表率,主动导正妇女的改嫁之风,但显然成效不大。

    而赘婿抛妻再娶、汉人不得接续都是关于男子一方的再婚事例,说明元统治者对于男子居于社会家庭主导地位的认同,而又对于不是本民族的他民族的控制与不接受。

    这从对于再婚限制的都是女性的权益,而又在涉及民族认同时排斥汉人的靠近也能体现出来。

    另外,元代婚制对于汉人的再婚与限制,其出发点都是强调婚姻生活的稳定性,始终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力图通过婚制的不同规定引导社会风气,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元统治者的地位。